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检查、扣留邮件,冻结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出具相应的检查、扣留、冻结通知书,并开列邮件、汇款、储蓄存款的具体节目,办理检查、扣留、冻结手续后,由邮政企业指派专人负责拣出,逐件登记后办理交接手续。第三条 民族乡的建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第一条 为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予以核准的,颁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第三十一条 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第六条 国家保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做好核事故现场接受照射人员的救护、洗消、转运和医学处置工作。